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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年度考核与党纪 政纪处分之间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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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出台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规定中的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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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考核的内容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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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考核的方式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 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 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 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 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 翌年年初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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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考核的等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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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考核等次如何确定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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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考核等次如何确定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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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考核等次如何确定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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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考核等次如何确定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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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考核的程序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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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考核的程序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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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考核的程序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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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年度考核结果的应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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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年度考核结果的应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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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年度考核结果的应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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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年度考核的特殊情况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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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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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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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给与开除处分的: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擅自离职的; 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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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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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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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处分的实施 (1)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 2.3 处分的实施 (1)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 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处分期满解除后,职务晋升按有关规定办理。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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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处分的实施 (4)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3)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4)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5)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其中,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根据降低后的职务和级别确定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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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政处分决定对年度考核等次的影响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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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 政纪处分 处分期限 对年度考核 的影响 对年度考核影响的期限 警告 六个月 不得确定为 优秀 当年 记过 十二个月 不定等次 处分期间 (处分解除当年不算) 记大过 十八个月 降级 二十四个月 撤职 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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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关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 ,依据什么处理? 为此,在2013年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中纪发〔2013〕4号,规定: 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处分的统一规定出台之前,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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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12月31 日,法发[2009]61号) ,该条例依据公务员法和法官 法,并参考借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法院相 关纪律规范而制订。 检察机关: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04年 6月1日经第十届第十三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 公会讨论通过 ,2007年3月6日第十届第三十八次最 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修改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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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1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3.1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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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党纪处分期限 (一)警告; 一年 (二)严重警告;一年 (三)撤销党内职务;二年 (四)留党察看; 一至二年 3.2 党纪处分期限 (一)警告; 一年 (二)严重警告;一年 (三)撤销党内职务;二年 (四)留党察看; 一至二年 (五)开除党籍。 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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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党纪处分对年度考核的影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 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 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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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试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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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 党纪处分 处分期限 对年度考核的影响 对年度考核影响的 期限 党内警告处分 一年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 次 当年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其他错误行为的) 不确定等次 (与职务行为相关) 不称职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 受留党察看处分 一至二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开除党籍处分 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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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时受到政纪和党纪处分怎么来认定年度考核结果? 对此,组通字〔1998〕19号文件曾规定,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实施年度考核。但是,2010年8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就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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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 处分 期限 影响 影响期限 党内警告处分 一年 不得确定为 优秀等次 当年 党内严重警告 (其他错误行为) 不确定等次 (与职务行为相关) 不称职 撤销党内职务 二年 受留党察看处分 一至 第二年 第三年 开除党籍处分 至少 五年 政纪 处分 期限 影响 影响期限 警告 六个月 不得确定为 优秀 当年 记过 十二个 月 不定等次 处分期间 (处分解除 当年不算) 记大 过 十八个 降级 二十四 个月 撤职 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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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的党纪处分是党内警告处分,或者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违纪事由与职务行为无关,同时还受到了政纪处分,评价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对年度考核的影响孰轻孰重,则主要比较影响期与处分期的长短。如果政纪处分涉及的处分期比党纪处分的影响期长,则依照政纪处分的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反之,则依照党纪处分的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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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思考 1. 某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共党员)同时受到了撤职处分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由于执行撤职处分要求降低其职务和级别,如已执行到位。但是,由于该行政机关公务员还受到了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如果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0〕59号文件和组通字〔1998〕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那么就要在执行撤职处分的基础上还要对其确定为不称职并实行降职处理,显然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年度考核最优选择是不定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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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思考 2.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十 九条第三款规定: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 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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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常常导致在因同一过失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检察机关公务员却被给予撤职处分,不仅造成处理上的不平衡,还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取消其原工资待遇,其中所蕴含的公务员“判刑即开除”的理念跃然纸上。因此,《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规定的不予开除的情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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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